
一、领取基本养老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(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)人员死亡,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,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及时退回。
二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(失业保险除外)人员服刑,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,暂停待遇发放,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。
三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,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及时退回。
四、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五、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(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)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,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,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,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,不得全额双重领取。
六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(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)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。
七、同一人员不得异地、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。
八、冒领、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,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、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业务。
九、如不退回,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第九十四条: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:“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”。
3.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,将由公安、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,情节严重的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,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,请尽快自觉、主动足额退回,拒不退回的,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“严重失信黑名单”。同时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、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,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。
特此公告
监督举报咨询电话
0735-12333
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郴州市公安局
2021年7月8日
责编:邝东昱
来源:郴州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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